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化学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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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2)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全残保险金 | (1)年满18周岁前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2)年满18周岁(含)后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